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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工作伦理与督导课程笔记之05隐私权与保密的伦理

发布于:2022-05-07作者:起源心理阅读: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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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中国大学慕课·心理学工作伦理与督导,西南交通大学,田瑞琪副教授

整理:抚顺市望花区起源心理咨询室 李海涛

心理学工作伦理与督导笔记

课程章节介绍:

01:心理学工作伦理与督导概论

02:价值观与伦理决策

03: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04:专业胜任力的伦理

05:隐私权与保密的伦理

06:知情同意的伦理

07:多重关系和边界的伦理

08:心理测量与评估的伦理

09:研究与发表的伦理

10:研究与发表的伦理

11:网络心理咨询的伦理

12:与青少年儿童工作的伦理


05隐私权与保密的伦理

5.1隐私权与保密性的伦理内容

5.11、隐私权与保密性伦理的相关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天赋及宪法保障的权利,个人有权决定与他人分享个人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所需涵盖的范围而隐私权是保密与沟通特权的法源,其根据的法律概念是个人的自主权保密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所持有的权利。(王智弘,2008)

沟通特权:是一法律名词,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法庭不得强制泄露咨询机密。

沟通特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心理咨询师的权利,禁止咨询师在法庭上揭露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一权利,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保密及沟通特权是方法,而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以增强当事人对咨询的信心,使咨询服务得以顺利进行,达成咨询效果。(王智弘,2008)

相关保密要求

精神卫生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伦理守则第二版:3隐私权和保密性: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明确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3.1 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专业服务开始时,应告知保密原则及保密的例外情况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专家学者的界定:

保密是咨询互信关系的基础。(牛格正,1991)

咨询关系是否稳固,咨询过程进行的是否顺利,当事人对咨询师的信任程度是重要因素。在咨询关系中所透露的任何信息,都属于机密。如果咨询师不慎泄密。就会造成严重的伦理及法律后果。(王智弘,2008)

保密是最重要的伦理议题,是给助人专业人员最多困扰的伦理议题,也是咨询师最常违犯的伦理行为。(ACA Ethics Committee,1992;Bond,1993; Pope&Vetter,1992)

 

在咨询以外,不要提及任何与咨询内容或来访者信息相关的内容,同时也要妥善保管咨询记录。

伦理守则第二版:3隐私权和保密性:3.4 心理师对专业工作的有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保存、使用、传递和处理。心理师可告知寻求专业服务者个案记录的保存方式,相关人员(例如同事、督导、个案管理者、信息技术员)有无权限接触到这些记录等信息。

 

5.12、保存咨询资料:

妥善保存咨询资料是助人专业人员责无旁贷的事。

妥善保存咨询资料目的:1)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务。2)遇到法律诉讼时,可为咨询师提供自我保护的事实凭证。(王智弘,2008)

 

5.13、两种咨询记录方式:

两种咨询记录1)客观记录:客观地描述咨询过程。2)主观记录:咨询师对个案的个人反思等主观内容。(徐凯文,2017)

正式的咨询记录与非正式的个案笔记都属于咨询的机密信息,咨询师需要妥善保管。

 

来访者想看咨询记录是咨询师否提供给来访者,是否违背伦理?

咨询师的客观记录可以给来访者,但主观记录可不给来访者。(徐凯文)

 

咨询记录保存期限

中国台湾:关于咨询档案的保存期限,台湾规定为十年。美国心理学会

美国心理学会:一般而言,完整的咨询记录应最少保存三年,记录摘要则要保存15年以上,不过对于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咨询记录,则应延长保存至其成年后三年以上。(APA,1993)

我国心理学会伦理守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机构参考各国及地区标准,结合本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5.14保密例外:

保密不是绝对的,保密并不是目的,是为了增进当事人的信任而提升咨询效果。如果保密在特殊情况下会伤害来访者,就需要打破保密。

伦理守则第二版:3隐私权和保密性:3.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

(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

(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保密例外解读:

1、来访者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安全时。法律将身体的安全置于保密考虑或隐私权之上,对人的保护居于优先,并且包含了预警责任。

2、来访者要求透露资料时。隐私权属于来访者,其可以放弃,咨询师在来访者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透露。

3、法院命令透露资料时,当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理由,判定透露咨询资料是必须的,则咨询师维持保密的法律责任即已解除。

4、咨询师正接受有系统的临床督导时。在来访者知晓咨询段落内容将被用于督导之中时,其已放弃了(在督导中)被保密的权利。

5、办公室助理处理有关来访者数据和文件时。来访者应被告知办公室人员将会在例行登记和归档时经手这些记录。

6、需要法律上和临床上的讨论或咨询(顾问)时:来访者应被告知咨询师有伦理上权利以获得其他专业人员对咨询进展状况的意见,不过那些专业人士的姓名应告知来访者。

7、来访者在法律程序中提出了其心理健康上的问题时。例如在子女监护权的诉讼案件中,父母提出了有关其心理状况的问题,然后他们授权咨询师透露其记录。

8、第三者在场时。来访者指导除咨询师之外有第三者在场时,如果允许第三者在场,则放弃了隐私权。

9、来访者未满18岁时。父母或监护人有法律上的权利以知晓未成年人与咨询师之间的沟通(其可能的例外,包括美国某些州对小来访者沟通特权的规定,或对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来访者赋予较多的权利等)。

10、机构内或制度上的数据分享是处理过程的一部分时。虽然在基于对来访者权利的考虑上,机密的内容可能与专业的同事分享,但是,来访者必须被告知这种情况。

11、在刑事系统中需要分享数据时。在基于系统运作的利益以及对案子处理的考虑上,由服刑人员口中所获知虽可被视为机密的数据可能会在系统中被披露出来。

12、在来访者透露资料的目的是寻求达成其犯罪或诈骗行为的建议时。此时,咨询师的义务由保密转而变成对社会免于犯罪活动的保护,咨询师就有预警责任举发责任

13、咨询师有理由怀疑有儿童虐待即将发生时。

(Arthur&wanson,1993)

 

预警责任当一个人与另一个行为需要被加以控制的人,或者与此种行为的可能受害人有一定的关系时,法律强制要求去警告可能的受害人。Gehring,1982

 

需采取预警行动四种情况(Ahia&Martin 1993)1.存在有立即的危险;2.可以预见的危险;3.可以辨识出潜在的受害者;4.潜在受害人存在危险性。向四种人预警

 

向四种人预警1.警察;2.适当的机构;3.可以辨识出潜在的受害者;4.其他可能的受害者。

 

举发:

伦理守则第二版:3隐私权和保密性:3.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2)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3)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其他情况。

遇到以上提及的保密例外的情况,咨询师需要向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报备。

 

如果来访者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咨询师需不需要打破保密,向有关部门举发?

根据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布艾滋病人或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如果来访者在医院确认就会由医院报送至疾控中心,但如果艾滋病感染者不采取安全的性行为,就有可能将其性伴侣置于危险境地,这时就要履行预警责任或向医疗主管部门通报。

 

5.15保密例外的处理:

伦理守则第二版:3隐私权和保密性:3.3 在遇到 3.2 中(1)和(2)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在遇到 3.2 中(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最低限度原则披露有关信息,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正式文书,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注意对专业服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范围。

3.2中的第一种情况属于危机干预,后续危机干预伦理章节会进一步探讨;

3.2中的第二种情况,已经在2.3中探讨已过;

3.2中第三种情况,目前在我国并不常见。

 

5.16专业人员被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Corey,1993列举过专业人员被诉讼时的注意事项:

1、不要私下与来访者处理问题;

2、如果来访者威胁要告你,或收到法院传票,马上和保险公司联系;

3、绝不销毁或更改有关来访者的档案或报告;

4、除了律师之外,不要和他人谈论有关来访者的事情。

 

5.17教学科研写作时:

伦理守则第二版:3隐私权和保密性

3.5 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时,应隐去可能会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相关信息。

3.6 心理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其中有可被辨识出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易识别的成长或者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考虑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时

咨询师要隐去可能会辨识出来访者的所有人口学变量以及其他背景线索。在写作或发表之前

在写作或发表之前

咨询师要获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书。在提交督导时

在提交督导时

咨询师也需要隐去这些信息,这些具体信息的隐去并不会降低督导的效果。

 

是否能隐匿这些信息,反而是督导师评估被督导者是否具有伦理敏感性和执行力的一个指标

 

5.18签署知情同意书

1)在进行录音之前,咨询师需要与来访者签署同意录音的协议。

2)知情同意书中要注明咨询师在督导个案之前需要征求来访者的同意,并且要写清楚咨询师如何使用这些咨询材料。

 

进行伦理决策,将来访者利益最大化、伤害最小化,来权衡利弊得失

5.2隐私权与保密经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

1969年8月20日,Poddar作为一个自愿在伯克利大学考厄尔纪念医院接受治疗的门诊患者,他告诉他的治疗师Moore博士,他计划谋杀一个年轻的女子。Poddar并没有说出该女子的名字。但是Moore博士马上就意识到Poddar所说的年轻女子就是他暗恋已久的Tarasoff。Poddar计划当Tarasoff休完暑假回到伯 克利之后就将其杀害。

Moore博士立即报告了上级医师Powelson医生,也是该医院的精神科主任。他们之后打电话通知了校警,要求他们观察Poddar,以提供可能对其继续住院治疗的依据。之后治疗师Moore博士还写了一封信给校警察局的长官,内容包含一个正式的求助请求。为了审问Poddar,校警拘留了他。但之后由于Poddar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自己是“理智的”,警方只得将他释放。

在Poddar被释放后,督导师Powelson医生向警察局要求退还Moore 博士书面要求警方协作的信件,并指挥手下的人将所有相关文件,包括Moore博士对Poddar实施心理治疗的所有记录全部销毁。Powelson医生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将Poddar收入精神科的检查和留置治疗机构中观察72小时以上。Powelson医师指示Moore博士,不能采 取措施将Poddar送入医院治疗。这样,对于潜在的受害者及其父母都没任何提醒。很自然的,Poddar也没有再重新开始他的治疗。

1969年10月27日,Poddar杀害了Tarasoff。受害人父母对加利福尼亚大学董事会、考厄尔纪念医院的一些员工、校园警察的警官和4个员工提起了诉讼。一个初级法院驳回了诉讼,受害人父母继续上诉。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于1974年受理了此案,并于1976年重审了其判决。1977年7月,此诉讼得到了解决,Tarasoff家庭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关键点

并不是因为治疗师及其管理者没有预测到暴力事件而使得案件成为可能,而是因为他们没有给受害人及其父母提供足够的提醒才导致案件的发生。

 

法院认为:

特权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

心理治疗应该在安全的氛围中进行

 

法院指定的这种价值判断已经违反了个体的自由,而且还强烈违反完全一致性,还有一些人愿意接受"预警责任",他们认为,至少在目前及未来,它一个合理的需要。(西格尔等人)

 

给中国咨询师们的启示

除了《伦理守则》要求我们在来访者涉及到伤害他人情况时,我们需要打破保密以外,即使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良知的人也应该毫不犹豫地去提醒受害者。

 

案例二:章莹颖绑架致死案件

章莹颖作为访问学者,于2017年4月前往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进行学习交流。2017年6月9日,章莹颖在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失踪。根据监控,发现章莹颖在办事过程中没有赶上公交车,而搭乘了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的车,后被谋杀。直到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而章莹颖案嫌疑犯在伊利诺伊大学咨询中心接受服务时,曾袒露过自己的他杀倾向,却没有得到足够的干预,目前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已遭到起诉。虽然目前暂不知道诉讼结果,不过起诉的依据依然是咨询师警告和保护的责任。

 

5.3隐私权与保密咨询案例解析

案例一:摘录于《助人专业伦理》,根据内地情况,做了细微修改;

一天一大早,有一个名叫商玉珏的妇女怒气冲冲地来到咨询中心哭诉。她无比激动地说起自己与丈夫白手起家、辛苦打拼,终于有了一个小事业,没想到丈夫口袋里有了点钱,行为就不检点了,在外面养了女人,她发现后向丈夫质问。一开始丈夫还说谎否认,经她一再戳破谎言后竟恼羞成怒,不但大言不惭地承认有外遇,还进一步动手打她,威胁她最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免挨打。事后,商玉珏越想越气,当年不顾家人反对一定要嫁给家贫如洗的他,多年努力终于苦尽甘来,没想到居然落得这样的下场。她越说越激动,表示自己已经走投无路,没脸见人,不如自我了断,免受耻辱。不过如果让丈夫如此称心如意,她也心有不甘,放不下年幼的孩子,还担心孩子被虐待,不如大家来个玉石俱焚,否则死不瞑目。

 

思考:

1.辛芳芳遭遇的是什么问题?其中涉及了哪些伦理和法律议题?

2.当来访者面临存在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可能性时,咨询师的思路是什么?

 

通读案例,我们发现来访者遭遇家暴和有轻生自杀及他杀的意念。

 

家暴可能会涉及到2015年12月27日开始执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伤和他伤危险可能会涉及到《伦理守则》3 隐私权和保密性中:

3.2 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

3.3 在遇到 3.2 中(1)的情况时,心理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合法监护人、可确认的潜在受害者或相关部门预警;

 

当面临来访者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时,咨询师首要进行自杀风险评估和绝望感程度!如:

1、近期还经历了什么负性生活事件

2、是否有被害妄想或有被害内容的幻听

3、情绪低落或愉悦感缺乏的程度

4、是否存在人际和社会功能退缩

5、有没有具体的计划采取自杀行动

6、有没有自杀家族史

7、近期有没有亲人死亡或者重要亲密关系丧失

8、有没有精神病史

9、有没有自杀未遂史

10、有没有饮酒史或者酒精滥用

11、有没有雁患晚期疾病

12、目前她的社会支持情况是什么样的

 

通过以上了解(其实不够,详见自杀风险评估、绝望感评估)来确定是否要打破保密限制。

 

在内地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在社区心理咨询中心或者心理机构工作的话如何处理?

咨询师就需要向咨询机构的危机干预负责人进行汇报,必要时在机构的危机干预小组中召开危机干预会议,判断是否需要打破保密。

如果需要进行危机干预

咨询师就可以与来访者协商如何在小范围内通知来,访者可以信任的家人、朋友,或者居民委员会

 

如果来访者拒绝打破保密

来访者属于非常危险状态,第一次咨询讨论知情同意时探讨过保密例外,咨询师依然可以打破保密,以保护来访者生命安全为第一位

 

本案处理:

咨询师要考虑如何保护来访者不在将来继续被家暴伤害

咨询师可以建议来访者先去咨询律师,让来访者了解《反家暴法》的相关内容。咨询师接着可以依据《反家暴法》协助来访者澄清思路。

由于本案他们是夫妻共同创业,没有单位可以投诉,我们可以向居委会或妇联等投诉,反应求助,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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